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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新条例实施 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文章作者:小编 人气:发表时间:2024-03-21 12:18:57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在日前迎来一周岁生日。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所规定的“无理由退货”、“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名人代言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证,而工商部门也随之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规章,与新《消法》同步实施。

  随着新《消法》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诉求数量不断增多,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也在增强。据统计,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系统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0.4万件,案值5.46亿元;单就互联网+渠道受理平台而言,全国工商部门依托12315网络处理消费者诉求757.8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2%、13.9%。同时,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抽查商品9.8万批次,依法处理不合格商品28.8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0.4万件,其中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约8600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2014年,最高检挂牌督办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案件69起;2014年3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数据统计显示,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758件2103人,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112件1415人。与此同时,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24件4859人,起诉5156件8834人,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6217件9051人,起诉13244件20104人。

  目前,全国已在各类市场、企业等经营主体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14.8万个,2014年指导经营者自行与消费者和解消费纠纷1227.67万件,同比增长227.3%,和解率达96.56%,涉及争议金额5.65亿元。

  虽然新《消法》实施一年以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取得了不少新进展,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的产业模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涌现,对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也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国消费方式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增长势头迅猛。“过去几年,电子商务发展造就的‘光棍节’,掀起了网络购物热潮,是消费增长的一大亮点。”在2014年10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就曾谈到“光棍节”,并以此强调要培育新业态、新产业、新消费热点。去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虽然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购物过程中,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权,但在过去一年中,“7天无理由退货”的实施仍遇到不少门槛,一些网购平台经营者擅自设置“非质量问题不能退货”等条件,不少消费者反映存在维权门槛高、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此,作为补充,今年“3·15”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细化了经营者义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进一步明确了预付费式消费、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欺诈消费者行为,以及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应行政处罚,规定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等四种行为时将被认为故意拖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为进一步落实新《消法》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期开始实施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则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今后,消费者在网上或者商场里买到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直接向网络平台和商场要求赔偿,后者赔偿后再向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推动我国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工商系统要加强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题是“携手共治畅响消费”,就是从单独依靠政府监管,转向社会共治,推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格局的和谐推进,一起保护消费者权益。